新利体育官网:不起诉的三种类型

2023-12-17 17:52:51 1

  不起诉的特点在于,由于检察机关不将案件移送给法院,因此案件从头到尾不会进入到审判的阶段。在我国,不起诉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以上情形同时也是撤销案件这另一处理结果的法定情形。也就是说,满足上述条件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相对于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条件,出现了相应情形就直接适用的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则是检察机关审查了案件后,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犯罪结果等后作出的一种的取舍。当其认为某一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时,就可以使用自身的起诉裁量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反之则作出起诉的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式进入审判阶段。这就是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的原因。

  总的来讲,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当然是件好事,但是实践中,偶尔会出现面对酌定不起诉的决定,被不起诉人有异议的情况。这是因为被不起诉人可能认为自己本就没有构成犯罪,而非构成犯罪只是情节轻微,不需处罚,其出于名誉等因素考虑,更希望是撤销案件、宣告无罪的处理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其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存疑不起诉,又称为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的案件,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存疑不起诉的条件是存疑,即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因此,如果想要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那么就要向他们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证据和意见,针对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认定构成犯罪情节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犯罪情节本身是否轻微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等进行全面的分析和阐述。而这一切,都需要由专业人士操刀,才能针对疑点难点作出真正有建设性的辩护意见。只有专业过硬的律师,才能从理论角度分析主体、客体、主观、客观方面是否都满足了犯罪的构成,分析主体、行为、对象等是否确实构成了犯罪情节。只有经验丰富的律师,才能做到在与检察机关沟通过程中,精准地找到疑点与突破口。

  从全国的刑事司法情况来看,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几率相当低。但是作为专业的刑事律师机构,庭立方的平台上有大批能力突出的律师,在刑事业务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毋庸置疑的拥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高超的刑辩技巧,并且在刑辩实务上也有非常优秀的成绩,有多起作为辩护律师,争取到不起诉决定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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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韦端宁,男,壮族,中员,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南宁市律师协会教育考核委员会副主任,2020年广西律师协会首批评定“广西刑事专业律师”,广西学院校外实务导师,企业高级合规师。2010年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研习刑事风控及合规业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尤其专注于复杂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类案件、涉毒类犯罪案件、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类犯罪案件、死刑辩护案件等刑事业务。以专业化,精细化、精准化,做精品案、良心案,先后承办多起疑难复杂和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案件:1.百色市吕某走私毒品案(一审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2.凭祥市李某运输毒品案(一审无期徒刑,二审发回重审);3.崇左市农某运输毒品案(一审无期徒刑,二审改为十五年);4.莫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5.广西上林覃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6.广西武鸣韦某私分国有资产(一审一年六个月,二审发回重审,再一审检察院撤诉并获得国家赔偿);7.广西贺州市某区委黄某寻衅滋事、抢劫案(一审2年,仅构成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不成立);8.南宁市覃某非法拘禁案(检察院不捕);9.南宁市黄某过失致人死亡案(检察院不捕),10.南宁周某合同罪案(检察院不起诉),11.商某故意伤害(致死)、聚众斗殴案(一审四年六个月);12.百色田东县陆某合同案(检察院不捕);13.贵港市吴某组织、领导活动案(二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14.刘某妨害信用卡案(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5.蒋某滥用职权、受贿案(一审五年,2013年广西十大渎职案件);16.南宁市某馆单位受贿案(一审刑二年六个月,二审改判二年三个月);17.钦州丁某罪案(检察院不捕);18.钱某受贿罪案(一审一年二个月);19. 桂林市吕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一审五年);20.梧州市林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虚开罪、强迫交易罪案(二审,广西梧州最大黑社会犯罪案);21.王某虚开案(检察院不捕);22.林某开设赌场案(检察院不起诉);23.浦北县龙某开设赌场案(检察院不捕);24.陈某非法经营案(检察院不捕);25.青秀区张某案(检察院不捕);26.何某某案(检察院不捕);27.广西罗城县谢某故意伤害案(检察院不捕,侦查机关撤案);28.兴宁区王某案(数额30多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29.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刘某案(一审判7年,二审介入后,二审发回重审,重一审后罪名变为合同罪,改判3年);30.南宁农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判三年,二审介入辩护,二审改判为一年六个月);31.贵港市周某案(“杀猪盘”,一审认定从犯,获轻刑二年十个月);32.广西罗城县盗窃案(不捕,公安机关撤案);33.南宁市青秀区项某案(约炮开房涉嫌,检察院不捕);34.横州市闭某案(检察院不捕);35.南宁市覃某案(不捕取保,检察院不起诉);36.其他:玉林庞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广西区高院周某受贿案;百色市黄某某非法采矿案;广西龙某集资案;广西巴马李某贪污案等案。 始终以寻求及维护客户权益最大化为唯一宗旨,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以“踏踏实实做人、兢兢业业办案”为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位客户和每一个案件,其“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作风,制定和实施最有利于委托人的法律方案,受到客户和同行的一致肯定和好评。

  四川省成都市魏巍,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任刑事四部副部长,食药环犯罪研究小组副组长。曾先后供职于世界十强跨国药企ROCHE以及Boehringer Ingelheim并因此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医药行业相关经验。魏巍律师以严谨、效率著称,其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以及丰富的社会生活和工作经验能在纷杂的法律关系、事实中理清核心要点,以此准确把握案件的主要问题并制定完善的工作方案。自执业以来,魏巍律师参与办理了如”郭美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系列案、四川省丹巴关州水电站1.12透水事故案、绵阳曾某某涉黑案等重大、复杂且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并均取得良好的办案结果。魏巍律师尤其擅长食药犯罪、知识产权、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其所办理的案件均取得了非常好的辩护效果并得到当事人以及家属的高度评价。

  广东省深圳市莫丽冰律师,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会某委员法律助理,律师执业逾十年,专注于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的辩护、控告及法律风险防控。 莫丽冰律师成功辩护经验包括但不限于为当事人取得取保候审的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适用缓刑、量刑适当的判决结果、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取得国家赔偿等良好辩护效果。 2022年,莫律师在“大莫刑律”公众号发表了第一本电子书独著《思辩与立场》,受到了广泛好评。